警惕 | 重罚严惩!新《固废法》9月起实施,进出口企业千万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固废法》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可罚至500万元,除此之外还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充分体现了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思路。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法规工作处负责人介绍,新《固废法》对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管理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更严格限制了固体废物进口,加大了将固体废物非法输入境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调整完善了非法输入境内固体废物的退运和处置制度,更有力地保障了政府部门执法。

 

大幅提升处罚幅度

周宏春介绍,在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面,新《固废法》不再划分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三类固体废物,国家将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和处置,禁止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新《固废法》大幅提升了将固体废物非法输入境内,以及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前者从原规定的罚款10万元至100万元调整为罚款50万元至500万元,后者从原规定的罚款5万元至50万元调整为罚款5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幅度最高提升了十倍,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者将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更高的违法成本。

掌握了解新固废法内容,一方面了解哪些是企业生产运营的“高压线”不可触碰;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更为科学地部署发展战略规划和拟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

 

企业与企业相关负责人“双罚制”

“严惩重罚”的另外一个体现是,针对特定环境违法行为,除对企业本身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新固废法应该是目前所有环境法律法规中适用「双罚制」最多的一部法律。为了解决非法输入境内固体废物退运和处置难的问题,新《固废法》不再以“进口者不明”作为承运人承担退运和处置责任的前提条件,规定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和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进口者未履行固体废物退运、处置要求的,海关可以责令承运人承担相关责任。此外,对于确属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该法还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该负责人说。
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实施固体废物管理过程中,如遇到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新《固废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海关等部门的执法将受到更好的法律保障。

 

据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统计,今年前7个月,广东省内海关缉私部门共立走私固体废物刑事案件100宗,查证污油水、废塑料、废五金等固体废物约98万吨。

 

危险废物未贴标志将重罚

新《固废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新《固废法》实施将对广大进出口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相关进出口企业要熟悉掌握该法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及时调整进出口业务,做到守法自律。同时,企业要认真核实进口货物情况,避免误将境外“洋垃圾”输入我国境内,从而遭受损失。

 

来源:经济日报、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产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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